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3882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路华源财富广场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29号19-1909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