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4363号
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9号19层1909号。
法定代表人:楚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朋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超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