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5982号
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楚杰,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朋辉、刘运仓,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兴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中段大路口村村委会**v>
法定代表人:冯俊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第三人: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御博路****
法定代表人:耿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亮,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兴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80元,由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