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985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商兰路南钢材大市场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AG5F5D。
法定代表人:谢银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远庆,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5号26层2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945100X4。
法定代表人:楚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朋辉,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仓,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刘浩,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常俊杰,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商丘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刘浩、常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283.16元(已减半),保全费2275元,共计5558.16元,由原告商丘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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