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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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129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并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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