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56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博,商丘市梁园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发展,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楚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孟发展、***、河南中天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2021)豫1403民初3562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