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商务区1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01845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45208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087966151。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立,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1民初2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是浙江省泰顺县,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的纠纷是基于被上诉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宏飞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购买用于修建红桥汽配城的加气砌块后,欠其材料款所致。该纠纷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