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47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087966151。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立,系该公司法规员。
被执行人: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万东广场**A-6信用代码91520290314353597F。
法定代表人:李梅,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194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9595.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47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8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9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2021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显示的公司住所信息,2021年12月21日本院向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无权属情况。2021年12月20日,本院组织到被执行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21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23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本院进一步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