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均与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4466号
原告:**均,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087966151。
法定代表人:杨胜勇
原告**均与被告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均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均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钧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