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087966151。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立,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现无法联系。

委托代理人:傅强,执业证号:15301201310759889。

本院依据本院于2019年12月31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136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1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5278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张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存款1575.82元,本院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20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后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其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该单位于2020年8月27日进行调查,亦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在本院作出还款承诺,本案款项,被执行人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方5万元,2021年2月4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全部款项在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款项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再经过法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承诺。

2020年11月16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及发布悬赏公告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暂未提出。

现本案到位款项1575.82元,未到位款项356962.18元。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黔020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娟

书记员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