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01执1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45208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087966151。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立,系该公司法规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276442.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款时具体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724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88元的义务。
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8年6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银行账户62×××07,账户余额为-321.55元,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银行账户24×××68,账户余额0.7元,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账户62×××_1,账户余额为3.45元,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银行账户62×××05_1,账户余额为102.52元,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有银行账户62XXX01,账户余额为5.16元,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银行账户62×××27_1,账户余额为2.88元,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钟山区钟山东路钢城花园1号二组团4栋2-703室有房屋(合同备案号:44565,面积:119.02),2018年6月25日依法查封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2018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义务,书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2018年12月15日之前偿还279166.56元,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40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同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在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01执132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毅
审判员饶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苏春
书记员邹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