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俊,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桦,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门机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01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王敏,被上诉人楚门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俊、杨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楚门机电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楚门机电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技术属现有技术和设计,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首先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提供的(2017)扬邮证民内字第2731号公证书显示楚门机电公司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属于现有技术和设计,一审法院认为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存在区别,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认为并无区别。首先其功能效果一致,其次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视为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就应当认定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使公证书中的装置与现有专利方案有少部分区别,但大部分的技术特征一致,满足司法解释的规定,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产品并不涉及专利侵权。2、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也不符合新颖性、独创性要求,其技术属于大家熟知的公有知识,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属正常使用公有知识,且在专利申请日前早就使用,无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故意。3、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技术特征与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明显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或不等同。首先两者的锁定行程开关和解锁行程开关位置不同,导致结构不一致,虽解决的问题一样,但技术特征不同,不能因为解决的问题一样就认定技术特征一定相同。其次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多出一挡板不在楚门机电公司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且权利要求1并未对产品尺寸作进一步要求,从而认定案涉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认为这恰恰可认定其两者的技术特征不一致,多一挡板以及尺寸影响的是整个产品的性能和效能,导致的技术特征具有明显差别,因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产品并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发现相关的专利并非只楚门机电公司所有,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依据的技术除自身拥有的公有知识和技术外,并非参照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钢坝闸门的锁定系统专利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也有相关的专利使用权,其功能和效果是一样的。5、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涉案专利是一种钢闸门锁定装置,并非整个钢坝产品,其专利内容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极小,所占利润很低,且专利技术含量极低,使用的是公有知识和技术,影响范围也极小,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30万元明显过高,判决不当。
楚门机电公司辩称:1、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产品落入楚门机电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已经作出详细比对分析,而且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在一审也承认其生产的产品和楚门机电公司专利相比,区别就在于尺寸不一样,多出一个板块,但这与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完全没有关系。2、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主张楚门机电公司专利不符合创造性,属公知常识或现有技术,但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在沈阳取证的楚门机电公司的产品并不是本案涉及的专利产品,其结构跟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有明显区别,并不能证明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所称涉案专利属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不能成立。3、根据楚门机电公司公证的侵权产品结构,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使用的技术手段相同,完全落入了楚门机电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楚门机电公司专利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尺寸,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辩称二者尺寸不同以及多出一个挡板并不影响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抗辩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4、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楚门机电公司在郑州航空港区同时参加竞标,楚门机电公司也同时中标相同的钢坝工程,合同价格270万,楚门机电公司主张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赔偿损失80万元,一审判决赔偿30万元并非过高。5、钢闸门锁定装置是整个工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件,楚门机电公司取得的是发明专利,经过国家专利局严格审查以及现有技术检索,楚门机电公司最终取得专利授权本身就已经证明专利技术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和新颖性,并不是公知知识和现有技术。
楚门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楚门机电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2.判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停止散发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3.判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赔偿楚门机电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4.判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赔偿楚门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54020元;5.判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承担一审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楚门机电公司授予名为“钢闸门锁定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91018××××.1。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载明:1、一种钢闸门锁定装置,包括钢闸门中的拐臂,其特征是,所述的锁定装置包括锁定杆座、锁定油缸、锁定油缸安装座、锁定油缸活塞杆前端经螺纹固定的锁定销、具有若干锁定孔的弧形锁定杆,锁定行程开关和解锁行程开关;弧形锁定杆穿过拐臂中部,其两端经销轴与锁定杆座铰接,锁定油缸经锁定油缸安装座紧固在拐臂中部的销孔中心,锁定行程开关固定在拐臂另一边的锁定锁座中,解锁行程开关固定在锁定油缸安装座相应处,锁定油缸外接集成式液压装置,锁定行程开关、解锁行程开关信号外接控制电气装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闸门锁定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弧形锁定杆上的若干锁定孔均呈椭圆形。楚门机电公司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楚门机电公司在一审中主张权利要求第一项。
2016年6月28日,楚门机电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双鹤湖中央公园水系桥梁二标就该公园水系及桥梁工程施工(二标段)钢坝签订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共计270万元等相关规定。
2017年5月8日,楚门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士涛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5月8日10时48分,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杜某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管士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杜昌春到郑州航空港区,马路边标有“第十一届中国(郑州)国际园林博览会双鹤湖中央公园B区·建设指挥部”的牌子附近,由管士涛使用自带的相机对该牌子进行了拍照。之后沿着指挥部牌子边的路口继续往东前行。上午10时58分,到郑州航空港区园博园B区建设区的生物科技四街南桥,管士涛使用相机对该桥拍照。11时3分,顺着桥下往东向步行约200米后达到一座水坝,管士涛对水坝拍照。之后,沿着梯子下到水坝北边的小房间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杜昌春称为启闭机室),管士涛对室内的水坝装置拍照。10时29分,到水坝南侧,沿着梯子下到水坝南边的小房间内(杜昌春成为启闭机室),管士涛将室内的水坝装置照片。10点37分,全部拍照行为结束。以上有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7)郑黄证民字第1891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7年9月6日,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家胜向江苏省高邮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9月8日上午,公证员与公证员吴某与朱家胜来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望湖桥,在桥的东侧、河的北侧有一条小路通向河边的一块水泥地,地上有个水泥盖,朱家胜介绍水泥地下是用于安装钢坝启闭机的启闭机室。公证员打开水泥盖,下到地下,朱家胜打着电筒,启闭机室内有积水。并对室内的现状进行察看,室内安装有机器,朱家胜介绍说,该机器就是用于蓄水的钢坝集成式启闭机和钢坝锁定装置(有锁定摆臂、锁定油缸、锁定插销及在墙体同一个弧线上的插销孔)启闭机上有标牌,标牌上标注“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字样,标牌上的出厂日期栏内个别数字字迹模糊,出厂编号栏内的编号尾数为0039。出启闭机室,河的南侧有一个小木屋,朱家胜介绍该小木屋下应该装有同款的用于同一座钢坝集成式钢坝启闭机及钢坝锁定装置。朱家胜用数码相机对上述现状及公证员在场等情景进行现场拍摄。朱家胜使用数码相机拍摄前,公证员对数码相机进行了检查,数码相机内无照片。二O一七年九月九日上午公证员与公证员吴某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家胜于来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湖公园西门,在近西门处有一条河,河的南侧有一小木屋,就是我们九月八日在河的北侧看到河的南侧的小木屋。朱家胜找来公园管理人员,朱家胜介绍该人系公园的刘所长,刘所长打开小木屋,小木屋内有一个洞口通往地下,朱家胜介绍说,该地下就是用于安装钢坝启闭机的启闭机室。公证员吴某站在洞口,公证员和某胜一起下到启闭机室。朱家胜打着电筒,启闭机室里有积水。站在水中,对室内的现状进行察看室内安装有机器,朱家胜介绍说,该机器就是用于蓄水的钢坝集成式启闭机和钢坝锁定装置(有锁定摆臂、锁定油缸、锁定插销及在墙体同一个弧线上的插销孔),和昨天看到的是同款的用于同一座钢坝集成式钢坝启闭机及钢坝锁定装置。启闭机上有标牌,标牌上标注“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字样,标牌上的出厂日期栏内标注有“0903”字样,出厂编号栏内的编号尾数为0038。公证员用手机对上述现状进行现场拍摄。以上有江苏省高邮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扬邮证民内字第273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楚门机电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显示:一种钢闸门锁锁定装置,包括拐臂、锁定杆座、锁定油缸、锁定油缸安装座、锁定油缸活塞杆前端经螺纹固定的锁定销、有若干锁定孔的弧形锁定杆;锁定行程开关、解锁行程开关,锁定油缸经锁定油缸安装在拐臂中部的销孔中心部分,锁定行程开关固定在拐臂另一边的锁定销座中,解锁开关固定在锁定油缸安装座相应处;弧形锁定杆穿过拐臂中部,两端经销轴与锁定杆座铰接;锁定油缸外接集成式液压装置,锁定开关、解锁开关外接电气装置。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当庭认为,拐臂与锁定杆座是通用装置;被控侵权产品拐臂尺寸比楚门机电公司的尺寸小;行程开关处比楚门机电公司多出一个挡块;装置是分体式液压装置;对锁定销和销孔无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1、楚门机电公司本案支付公证费用402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2、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出示的江苏省高邮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扬邮证民内字第2731号公证书中照片显示的设备与楚门机电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相比,公证书中所附产品没有弧形拐臂、锁定装置及锁定油缸。
一审法院认为:楚门机电公司依法对“钢闸门锁定装置”享有发明专利权,其在专利有效期内交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楚门机电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首先,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分体式液压装置与楚门机电公司的集成式液压装置虽名称有所区别,但其在功能和效果方面相同;其次,楚门机电公司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并没有设定挡板的具体数量和结构,所以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多一块挡板的情况并不影响其产品落入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的事实;第三,楚门机电公司的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产品的尺寸作出具体要求,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产品与楚门机电公司产品尺寸上的差异也不影响其产品落入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楚门机电公司请求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明专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所称楚门机电公司在申请日前在先使用问题,由于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所提交的照片显示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楚门机电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存在区别,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对该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楚门机电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楚门机电公司专利的特点、影响范围、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楚门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各项因素,依法酌情赔偿楚门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楚门机电公司享有的第ZL20091018××××.1号名为“钢闸门锁定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行为;二、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楚门机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三、驳回楚门机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40元,由楚门机电公司负担3857元、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负担8483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情况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3、如构成侵权,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争议在于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主张其产品的技术特征比楚门机电公司专利技术多出一个挡板且与专利技术产品技术特征的尺寸不同,由于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并未证明其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且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产品的尺寸作出要求,因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被诉侵权产品比楚门机电公司专利技术多出一个挡板及产品尺寸与专利技术产品技术特征尺寸不同均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一审认定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对楚门机电公司涉案专利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案中,ZL20091018××××.1号发明专利是“一种钢闸门锁定装置”,从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来看,其特征是,所述的锁定装置包括锁定杆座、锁定油缸、锁定油缸安装座、锁定油缸活塞杆前端经螺纹固定的锁定销、具有若干锁定孔的弧形锁定杆,锁定行程开关和解锁行程开关;弧形锁定杆穿过拐臂中部,其两端经销轴与锁定杆座铰接,锁定油缸经锁定油缸安装座紧固在拐臂中部的销孔中心,锁定行程开关固定在拐臂另一边的锁定锁座中,解锁行程开关固定在锁定油缸安装座相应处,锁定油缸外接集成式液压装置,锁定行程开关、解锁行程开关信号外接控制电气装置。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是楚门机电公司安装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湖公园用于蓄水的钢坝锁定装置,主张楚门机电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了专利技术。但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提交江苏省高邮市公证处(2017)扬邮证民内字第2731号公证书中照片显示的楚门机电公司设备与楚门机电公司涉案专利相比,没有弧形拐臂、锁定装置及锁定油缸,锁定行程开关和解锁行程开关位置不清楚,而楚门机电公司提交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7)郑黄证民字第18919号公证书中显示涉案专利产品侧面有黄色的液压锁定装置,锁定油缸安装座、活塞杆前端经螺纹固定的锁在富达液压机械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的装置中均没有出现,不是案涉专利产品。因此,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关于楚门机电公司的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和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侵权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楚门机电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富达液压机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楚门机电公司专利的特点、影响范围、富达液压机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楚门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各项因素,依法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30万元并无不当,富达液压机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富达液压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3元,由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彩霞
审判员 庞 敏
审判员 赵玉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峥
书记员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