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417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17号
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博,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