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365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体育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佘晓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