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1日是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新城体育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余晓存。
***与***、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