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87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体育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佘晓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星,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刘继仿
人民陪审员 裴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