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87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体育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佘晓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星,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刘继仿

人民陪审员  裴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