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2638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3BRX27,住所地丰南区205国道南侧杨贵庄。
经营者:韩彩丽,女,汉族,1961年8月11日生,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高琳,女,汉族,1987年12月28日生,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700620008J,住所地滦县新城体育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余晓存,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生,住唐山市滦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5日生,住唐山市滦县。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与被告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6.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肖 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育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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