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3924号
申请人:***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施洪军。
申请人***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