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3924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洪军。
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