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45***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与***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45号之一
原告:***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住所地***市。
经营者:吴传庆,男,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明。
被告:***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施洪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与被告***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保全费收取345元,合计收取651元,由原告***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负担。
审 判 员  许 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