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4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鑫港路。
经营者:吴传庆,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明,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粮油交易市场**。
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提供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