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45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鑫港路。
经营者:吴传庆,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明,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粮油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施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8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老吴黄沙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