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405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粮油交易市场2406B-8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