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2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粮油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22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