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834某某与某某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2民初8834号
原告:***,男,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国。
被告:***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国及被告瑞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洪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0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间,原告提供挖机及人员为被告从事相关工程业务。2018年1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50370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了3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无果。为主张上述款项,原告起诉至本院。
被告瑞泰公司辩称:***诉请的主张确实是事实,但是瑞泰公司曾经和***协商过,150370元的价款按照140000元计算,原告也同意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8年12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并制作工程结算表,载明工程款合计金额为150370元。原告在乙方经办人一栏签字,被告法定代表人妻子朱兴芬在单位负责人一栏签字。结算表下方备注“已收发票150370元”。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四张金额分别为50000元、370元、50000元、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被告向原告给付了30000元。
以上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算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程结算表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可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款项15037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现,原告自认被告已经给付30000元,主张被告给付剩余款项12037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结合当前的融资成本及被告违约的情形,本院酌情调整为以1203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截止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金额大于9000元,则以9000元作为利息金额)。对于被告抗辩所称的,原告与被告曾协商一致对于150370元的价款按照140000元进行结算,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款项120370元及利息(以1203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如果截止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金额大于9000元,则以9000元作为利息金额)。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元,由被告***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 判 员 刘志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
***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