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276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粮油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