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民初4103号
原告: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西路旭升花苑****-2。
法定代表人:李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春,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董元俊。
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杨树路18号
4幢。
法定代表人:徐钱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旭,系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7元,由原告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倩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红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