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特61号
申请人: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6808XU,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旭升花苑19幢405室-2。
法定代表人:李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春,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QFUU66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内1栋三层308。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元以及违约金1000元,共计40000元;2、如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舜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114诉前调61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