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合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211执保381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合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苏合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合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