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特赛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4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特赛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8号济南国际五金机电城B-4-4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东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特赛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1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特赛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上诉费,后其收到本院催缴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特赛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慧
审 判 员  马 丽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文静
书 记 员  王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