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5执2368号
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05民初9954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80,000元,利息24,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目前共计305,850.5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情况,被执行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重整,且申请执行人也已向破产法院申报了债权。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依职权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本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沪0105执236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书记员 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