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8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灏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陆永,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唐继勇,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灏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陆永、原审被告唐继勇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92元,减半收取54,59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96元,由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朱志磊
审 判 员 王逸民
法官助理 段 夏
书 记 员 卞耀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