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执10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207430809,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龙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
被执行人: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6725269P,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长乐湖小区门D-30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48××××2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10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修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