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30民初1043号
原告: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新充镇龙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207430809。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长乐湖小区门D-3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6725269P。
法定代表人:张恒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芳,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勋、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人民币401844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质保金款项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40184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7日,被告将位于汶上县圣泽大街以南,供电局以西坝口社区以北的汶上县尚城雅居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施工的工程内容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五号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工程内容(包含人防工程),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五号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工程内容(包含人防工程),第五条、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9000万元。2014年6月21日,被告又将上述工程项目中的四号楼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四号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施工内容(包括地下车库和人防)…五、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2600万元…上述两份施工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对五号楼进行了甩项,由被告将五号楼另行发包第三人。原告依约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并于2016年10月25日对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施工完毕。原告将涉案工程已交付被告公司使用,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后陆续由购房户入住生活。现原告就涉案尚城雅居项目工程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0368951.38元,在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08民初98号案件中,已认定被告应支付至原告总工程款的95%。现因所涉工程的5%的质保金4018447元,已达到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因被告拒不返还。为此,特提起诉讼。
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于原告的诉状中所述的应返还质保金的数额,4018447元数额没有异议,予以认可。但是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质保金的理由,是因为有其他原因,并非是被告恶意拖欠。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质保金利息,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7日,被告将位于汶上县圣泽大街以南,供电局以西坝口社区以北的汶上县尚城雅居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施工的工程内容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五号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工程内容(包含人防工程),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五号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工程内容(包含人防工程),第五条、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9000万元。2014年6月21日,被告又将上述工程项目中的四号楼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四号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施工内容(包括地下车库和人防)…五、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2600万元…上述两份施工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对五号楼进行了甩项,由被告将五号楼另行发包第三人。原告依约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并于2016年10月25日对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施工完毕。原告将涉案工程已交付被告公司使用。原告就涉案尚城雅居项目工程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0368951.38元,在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初98号案件中,已认定被告应支付至原告总工程款的95%。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时附带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1.土建工程为伍年,层面防水为伍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3.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贰年;5.其他约定:按国家保修规定执行;6.本工程按国家保修规定期限执行,无明文规定的保修期为壹年。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施工合同(实际)总价款的5%执行;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息,维修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方。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保证金4018477元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初98号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对欠付原告工程质保金4018447元的数额并无异议,现因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该部分质保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4018447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利息的问题,因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原告返还涉案工程质保金,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涉案工程质保金的利息,并无不当,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018447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4元,由被告济宁恒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智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