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972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农业高新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948381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兖州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龙桥村飞龙街89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088272074308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000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佳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白 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欣彤
书 记 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