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958号
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村。
法定代表人:何广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莹,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腾,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
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治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被告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杰
书 记 员 董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