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958号

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村。

法定代表人:何广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

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231.4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权冠亚

书 记 员  董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