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689号
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民,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朱若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