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065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民,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方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苏0312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现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徐州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高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