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3235号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4784Y。
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94578806L。
法定代表人:聂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春,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6元,减半收取5793元,由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慧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谭桂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