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5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

法定代表人:聂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春,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5906元由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5906元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育红

审 判 员 宋 平

审 判 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淑芳

书 记 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