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11民初2937号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793H。
法定代表人:成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94578806L。
法定代表人:聂益辉,总经理。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平高集团)与被告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洛阳爱普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高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爱普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高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洛阳爱普特公司清偿拖欠平高集团的货款8055000元,并赔偿平高集团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逾期付款损失481859.58元,合计8536859.58元。以及自2021年7月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罚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洛阳爱普特公司承担。诉讼中,平高集团明确逾期付款损失以80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5日,为建设洛阳新安县16.98兆瓦光伏扶贫项目,平高集团、洛阳爱普特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额2150万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补设备,增补金额为235万元。合同签订后,平高集团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洛阳爱普特公司却始终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30日,洛阳爱普特公司陆续支付1579.5万元。截止2021年6月,项目设备质保期已届满,洛阳爱普特公司尚拖欠货款8055000元未支付。经反复催要无果,平高集团现根据上述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请求法院判我所请。
洛阳爱普特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洛阳爱普特公司(买方)与平高集团(卖方)签订《洛阳新安县16.98兆瓦光伏扶贫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鉴于买方为实施洛阳新安县16.98兆瓦光伏扶贫项目,拟向卖方采购附表一所列货物,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卖方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合同价款、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消单》(附件一);合同价格与支付:1.本合同采购数量暂定为XMW,单价X元/瓦,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X万元整(小写;¥:X万元)。2.付款方式:2.1付款方式:买方采用电汇方式支付。(1)本合同生效且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后,买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款项即人民币(大写)X万元整(¥:X.00元)。(2)卖方具备发货条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后,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款项即人民(大写)X万元整(¥:X.00元)。(3)卖方把货物交至买方指定地点时双方拆箱完成现场验收后,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人民币(大写)X万元整(¥:X.00元)。(4)项目完成并网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此笔款项不受其它原因影响最晚不超过2017年10月30日前)内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5%即人民币(大写)X元整(¥:X.0元)3.1.6质保金:结算总价5%即人民币(大写)X元整(¥:X.00元);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6条第一款规定:若买方逾期支付货款,除支付10%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后,双方又签订《洛阳新安县16.98MW光伏扶贫项目补充合同》一份,内容为:“就洛阳新安县16.98MW光伏扶货项目,买方和卖方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洛阳新安县16.98MW光伏扶贫项目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已生效履行。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合同增加如下范围:1、本项目所需逆变器及电缆增加XMW.单价按X元/W,总金额:(大写)X万元整,(¥:X.00元)。二、费用及支件方式:经双方协商,本项目增加费用共计(大写)X万元整(¥:X.00元)(含税)。三、本合同之变更、补充内容,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四、本合同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四份,买方二份,卖方二份,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平高集团依约向洛阳爱普特公司供应了货物。平高集团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10月13日向洛阳爱普特公司开具了金额为X万元、X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洛阳爱普特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2月1日,洛阳爱普特公司向平高集团出具《还款计划书》,内容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洛阳新安扶贫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按合同要求已超过支付日期,主要由于新安县政府付款支付手续过于繁琐,经过双方协商按如下日期给与支付:2019年4月支付X万元,2019年5月支付X万元,2019年6月支付X万元。如我司资金顺利到位,定提前支付。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
另查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洛阳爱普特公司共计支付该项目货款X万元,剩余货款X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平高集团提交的《洛阳新安县16.98兆瓦光伏扶贫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变更说明》、《洛阳新安县16.98MW光伏扶贫项目补充合同》、《货物投运单》《货物质保单》(供货单位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到货验收单》(供货单位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无质量问题证明》、《货物投运单》(供货单位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送货清单》(供货单位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签收确认单》(供货单位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签收单》14份(供货单位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记账联、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洛阳爱普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平高集团与洛阳公司签订的《洛阳新安县16.98兆瓦光伏扶贫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洛阳新安县16.98MW光伏扶贫项目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平高集团已经向洛阳爱普特公司依约供应了货物,爱普特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仍需支付下余货款X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应当支付10%的违约金。但平高集团自愿选择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罚息的规定,主张洛阳爱普特公司逾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此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洛阳爱普特公司最后一次付款发生于2020年12月31日,故本案利息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至货款全部清除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至货款全部清除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58元,由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7元,由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伴伴
审判员  焦俊艳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