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2938号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宜辉,总经理。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爱普特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5元,由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伴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