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46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路2007-15室(CND)。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
变更保全申请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根据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苏0804民初34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变更保全申请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变更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供不动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不动产淮房权证淮阴字第**、淮房房权证淮阴字第**、Y国用(2023)出第XXX号;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颜从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