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2743苏州有范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2743号之二
原告苏州有范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有范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以双方在庭外口头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有范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60元,由苏州有范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冬青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李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