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91执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0010元元,并偿付违约金(以167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以156841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及利息损失(以191001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0010元,由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3元,由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6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主要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邮件均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月12日、5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含上海市)、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人行、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4000.88元,有车牌号为沪B×××××的机动车1辆,未发现其他财产。 3、2021年1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本院先后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1日),已成功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88元。此款已用于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暂无可供划扣的其他存款。 5、2021年5月26日,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B×××××的机动车1辆,但因车辆已过户,故无法查封。 6、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首先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XXX公司的5.9%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该股权已抵押他人,抵押权人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将该股权的处分权移交该法院。 7、2021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94115.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94115.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4341.00元已执行到位24000.88元,尚未执行到位340.1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 军 审 判 员  黄延杰 审 判 员  陈 谚
法官助理  罗 宁 书 记 员  汪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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