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新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02执5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九州花园办公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新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财干路桐凤家园中心会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聊城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果园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21)鲁1502诉前调13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新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财保30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需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新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账号:622840132737245816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