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81民初4440号之一
原告:**,回族,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山东巴商建筑劳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堤街道济北现代服务产业园B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JGUP6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花园商办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9006589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生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各被告名下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各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