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新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2290号
原告: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新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新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义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