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盘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超,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国,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盼,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前
审判员 闫 蕾
审判员 户凤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童
书记员郝喜坤